当前位置: 主页>财税资讯>>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税收政策指引

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常见税收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3-03-30|浏览次数:487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

 

NO.2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NO.3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NO.4

 

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NO.5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NO.6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NO.7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NO.8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NO.9

 

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上一篇:2023年一般纳税人每月要申报哪些税?
下一篇:2023企业税种最新政策,全在这里!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COPYRIGHT 版权归属-众财汇  粤ICP备2023036482号-1

    电话咨询:13823680403
    在线客服咨询